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0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峯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玉峯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玉峯與 張禎祐 均為網路遊戲「神來也大老2」之玩家。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晚上9時7分許,陳玉峯在不知情之女友 高秀蘭 位於彰化縣○○鎮○○○街○○號2樓住所,以電腦遊戲帳號「mm543210」連結網際網路至「神來也大老2」遊戲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張禎祐所有之電腦遊戲帳號「zxc451263」留言板上,發表:
「幹糙哩媽大姬芭一直歐歐姬芭要歐姬芭趕快ㄑ歐大一點白目」等文字,足以貶損張禎祐之名譽。
二、證據:
(一)被告陳玉峯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張禎祐、證人高秀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告訴人所有之電腦遊戲帳號留言板列印資料。
(四)遊戲帳號「mm543210」註冊及登入IP查詢資料。
(五)通聯調閱查詢單。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於玩線上遊戲時,公然以不堪之言語辱罵告訴人,缺乏尊重他人觀念,告訴人並陳述略以:我名譽上有受到傷害,讓我精神方面也很不好,晚上也無法入睡等語(見警卷第11頁),實有不該;惟念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4頁),及被告犯罪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業已提高30倍)。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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