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複代理人 范惇 律師被告 林國法 即祭祀公業 林燕光 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十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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