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56號原告思創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複代理人 朱芳君 律師
劉志忠 律師被告年代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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