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明淵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