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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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80號原告 蕭育承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英標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06年10月16日嘉監裁字第70-L00000000號裁決書表示不服,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㈠、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蕭育承繳納,應予補繳。
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原告欄漏未記載姓名,應予補正。
㈢、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起訴狀應於上開㈡補正後,連同起訴附屬文件依照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各項補正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仍應依對造人數提出包含完整附件之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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