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黎嬌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屏東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屏東市○○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系爭信用卡之全份約定條款,以資釋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黎嬌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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