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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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惠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貸款契約並無違約金之約定,故請釋明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屏東縣屏東市○○○段一小段510-1、511、512、
513、514、518地號及同段53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相對人龍○○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承上,應陳報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並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 趙燕芬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