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83號原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花 被告 黃綺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3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郭任昇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