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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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 黃蘇秀美 即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金鎮 上訴人 黃俊宏 即原告
黃久玳 黃馨毅 黃馨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敏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