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68號原告 李桂英 被告 吳東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東昇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李桂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歐陽儀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