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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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九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確認訴訟並無專屬管轄法院或特別管轄法院之規定,自應回歸「以原就被」之訴訟原則,查被告住所係在臺北縣中和市○○街○○號二樓,有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