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巫俞穎 被告 宋志傑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易字第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龍輝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