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永富 等59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登記日期為民國100年3月22日、登記原因為判決共有物分割之登記原案資料,並查報相對人韓永富之應有部分比例。
二、相對人韓永富等59人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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