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 黃惠琴 相對人 李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得定適當擔保停止執行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是若無該等法定情形,自非可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聲請人固經相對人持本院90年度促字第324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2079號執行在案,惟本件聲請意旨僅稱:兩造間債務已清償完畢,相對人竟仍聲請本案執行,請於伊對相對人提起債權不存在訴訟確定前停止本案執行云云,矧迄查無兩造間有何訴訟甚或非訟事件繫屬,聲請人且坦言目前還沒對相對人起訴等語(卷附民事查詢單、公務電話記錄),足示本件無何得停止強制執行之前提,當無從准許聲請人之請求。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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