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86號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非被告乙○○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雖於民國(下同)80年4月27日
結婚,嗣原告於00年0月00日生下被告甲○○,惟被告甲○○並非原告與被告乙○○所生,爰提起本件訴訟。
乙、被告乙○○方面: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優生科保健科血緣鑑定報告書、戶籍謄本等各1份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三、既然被告甲○○並非被告乙○○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女,則原告提起本訴,應屬正當,應予淮許。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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