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志鴻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貳 陸玖肆 公克)及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271號被告姜志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2包(淨重共計0.270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姜志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271號為緩起訴處分後,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9年3月10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22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10年9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合計0.2707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2694公克),有該院108年12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既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並為被告因犯上開案件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