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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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黃識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元豪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具體指明被告之身分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許元豪之年籍資料及住址。
三、被告國立金門大學之住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居所。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