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無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伍仟叁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無忌於民國105年4月25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依潔※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無忌1300│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345,315元│0000000000│月2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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