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8年6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國明(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及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3及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107年3月13日以107年度聲字第4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7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其中附表編號1、2、4及5所犯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編號3及6所犯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編號7所犯之罪為共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是以受刑人上述所犯大致為毒品及槍砲2種類型犯罪,犯罪類型迥異,各自侵害法益之效應相互獨立。而上開7罪均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從事各該類型犯罪之犯罪時間密接(自105年8月起迄至同年11月中旬止),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他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附表:受刑人林國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日│105年11月6日│105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311號│偵字第4900號│偵字第490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號│106年度訴字第812號│106年度訴字第8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日│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17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93│106年度訴字第812號│106年度訴字第812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6日│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626號(編號│更字第1626號(編號│更字第1626號(編號│││1至6曾經本院107年│1至6曾經本院107年│1至6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24號定刑│度聲字第424號定刑│度聲字第424號定刑│││2年3月確定)│2年3月確定)│2年3月確定)│└─────────┴─────────┴─────────┴─────────┘附表:受刑人林國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7日│105年10月11日│105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880號│偵字第948號│偵字第94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5│106年度上訴字第175││實│││3號│3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4日│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8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5│106年度上訴字第175││判│││3號│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11日│107年1月15日│106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626號(編號│更字第1626號(編號│更字第1626號(編號│││1至6曾經本院107年│1至6曾經本院107年│1至6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24號定刑│度聲字第424號定刑│度聲字第424號定刑│││2年3月確定)│2年3月確定)│2年3月確定)│└─────────┴─────────┴─────────┴─────────┘附表:受刑人林國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共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自105年10月中旬至│││││105年11月7日前之某│││││日起迄至為警查獲時│││││之105年11月18日止│││││(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11月7日│││││至105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505、29244、│││││2945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70││││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1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2││││判││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