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22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 曾天賜 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蓉柔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