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第一審簡式審判程序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46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81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4月14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永華(下稱被告)斯時所在監所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嗣被告於109年4月22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書狀,嗣經本院於109年11月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2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並由被告收受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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