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08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徐良一

被告 賴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29元,及其中新臺幣67,505元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戴嘉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