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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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依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9
80、13660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