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華倚聖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華倚聖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