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補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葉燕蓉附表一:
┌───────────────────────────┐│(一)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二)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三)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四)預納郵費新臺幣1520元│└───────────────────────────┘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一)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二)財產增減變動表。│├───────────────────────────┤│(三)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四)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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