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仲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仲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洪仲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併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外部界限(即不得大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及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和附表編號2所宣告有期徒刑10月之總和)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綜上所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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