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仁偉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所為100年度易字第724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書類名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書類名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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