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4號聲請人 何新貴 聲請人 何芳祥 聲請人 謝亞蓁 前列三人共同上列聲請人何新貴等三人因與相對人 黃連生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何新貴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連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秉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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