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嗣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二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三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⑵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三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嗣受刑人經發監執行,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九九○五四一三○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一百年二月十九日等情,有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靜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