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勝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勝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勝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299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2案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各罪於民國98年
9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13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6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0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年5月24日,亦有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丁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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