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核字第9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屏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仁弘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鄔蓮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屏東縣屏東市農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屏東市農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芳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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