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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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66號原告 吳月媚 被告 謝育任
林晉誠 范綱峯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羽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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