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為樑 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薛鈞 (兼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映均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代理人 李步雲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全體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⑴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增加收入減少支出,提高還款金額、⑵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過低、⑶債務人有無其他收入、⑷債務人有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另其保單價值應納入更生方案作為清償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在卷可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可認其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35,000元(已加計加班費、津貼、獎金等),除此無其他收入。而債務人名下除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外,並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亦無受領社會救助津貼或補助金,有債務人陳報狀、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本院訊問筆錄等附卷可稽。而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解約金約36,474元,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5日民事陳報狀為憑。另據債務人陳報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應為204,851元,願以上開金額204,851元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分期清償於各債權人,此部分每月應增加清償2,845元(204,851÷72=2,8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含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扶養義務人二人)總計為30,950元,已為原開始更生裁定認為合理。另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必要支出含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總額,較新竹縣最低生活費標準的1.2倍為高,惟本院審酌因債務人需另負擔房屋租金,且因其配偶為外籍配偶其工作能力及所得額自較低,故債務人就房屋租金及未成年人子女扶養費之支出自應負擔較高之比例,是認債務人上開支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勘予認可。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承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約35,000元,扣除每月支出30,950元後,餘額為4,050元,另因其名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每月應增加還款2,845元,已如前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每期(月)清償6,491元,已逾上開金額之十分之九【(4,050+2,845)×0.9=6,205.5】,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另債權人請求應加註更生方案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核查認債權人該部分請求有理由,爰加註於更生方案中,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