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立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11年度安保字第00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保管字第001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11年度安保字第0017號」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為「111年度保管字第0017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