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毛重壹點零肆柒零公克,淨重零點捌肆柒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捌肆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體1小包(含袋毛重1.0470公克,淨重0.8470公克,驗餘淨重0.8468公克),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7256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97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卷第42頁),堪認上開扣案之1小包結晶體確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