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432號債權人高雄縣永安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債務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丙○○、甲○○、乙○○應就限定繼承之財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