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16號原告 陳龍木 訴訟代理人 李玉葉
楊淑芬 被告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邱招治 被告 陳志信
陳 鄭秋愛 陳福昇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與被告陳志信、 陳鄭秋愛 、陳福昇、陳瑞雄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面積一四二0八‧三一平方公尺土地,依下列方法分割:㈠如附圖所示編號000⑴部分面積七三一四‧三二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㈡如附圖所示編號000部分面積
六八九三‧九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志信、陳鄭秋愛、陳福昇、陳瑞雄取得,並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原告與被告陳志信、陳鄭秋愛、陳福昇、陳怡安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面積七九四五‧0五平方公尺土地,依下列方法分割:㈠如附圖所示編號000⑴部分面積三五00‧四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㈡如附圖所示編號
000部分面積四四四四‧六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志信、陳鄭秋愛、陳福昇、陳怡安取得,並按如附表四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五所示之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信、陳鄭秋愛、陳福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陳怡安亦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面積14,208.31平方公尺土地為伊與被告陳志信、陳鄭秋愛、陳福昇、陳瑞雄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同段
000地號、面積7,945.05平方公尺土地,為伊與被告陳志信、陳鄭秋愛、陳福昇、陳怡安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下稱系爭2筆土地)。系爭2筆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則伊自得請求裁判分割系爭2筆土地。至於系爭2筆土地之分割方法,伊主張應依附圖所示,就系爭000地號土地部分,將其中編號
000⑴部分面積7,314.32平方公尺分歸伊取得,編號000部分面積6,893.9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志信、陳鄭秋愛、陳福昇、陳瑞雄繼續維持共有;就系爭000地號土地部分,將其中編號000⑴部分面積3,500.41平方公尺分歸伊取得,編號
000部分面積4,444.6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志信、陳鄭秋愛、陳福昇、陳怡安繼續維持共有等情,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2筆土地准予分割。
三、被告陳怡安則以:就系爭000地號土地部分,伊認為應按該土地之使用現況為分割,伊亦同意分割後繼續與被告陳志信、陳鄭秋愛、陳福昇維持共有,又伊不同意負擔訴訟費用;被告陳瑞雄則以:就系爭000地號土地部分,伊同意按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伊亦同意分割後繼續與被告陳志信、陳鄭秋愛、陳福昇維持共有,又系爭000地號土地分割後可能會產生無法對外通行之問題,另伊既同意按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分割系爭000地號土地,則伊自無須負擔訴訟費用各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同意分割。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系爭2筆土地依其使用目的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且其分割之方法迄今不能協議決定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實在,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2筆土地,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按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設有明文,經查:系爭2筆土地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09-212頁)。又系爭2筆土地大致上均可分為東、西2區域,西邊部分均為原告所占用,目前為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研發場,其地上有一門牌號○○鄉○○路○○號之2層樓建物,另有溫室及種植農作物之區域,東邊部分則均為被告所占有,並作魚塭使用,魚塭間則有供通行用之砂石通路,系爭2筆土地均未臨接公路,於系爭000地號土地西北側有一寬度約4.7公尺之柏油通路,可對外通行至民意路,系爭000地號土地東南側臨接一寬度約4公尺之砂石通路,可對外通往仕正路,前揭柏油、砂石通路均坐落私人土地上等情,亦經本院會同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測量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3-145頁、第147之1頁)。關於系爭2筆土地分割之方法,本院認採如附圖所示之方法分割系爭2筆土地,兩造所取得土地之位置與前述使用現況大致相符,所取得土地之面積亦與應有部分折算之面積相同,且均逾0.25公頃(即2,500平方公尺),而合於上開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應屬公平適當,爰依此分割方法,將系爭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000⑴部分面積7,314.3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000部分面積6,893.9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志信、陳福昇、陳鄭秋愛、陳瑞雄取得,並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將系爭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
000⑴部分面積3,500.41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部分面積4,444.6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志信、陳福昇、陳鄭秋愛、陳怡安取得,並按如附表四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另被告陳瑞雄雖辯稱:系爭000地號土地分割後可能會無法對外通行云云,惟系爭000地號土地東南側目前有砂石通路可對外通往仕正路等節,已如所述,且系爭2筆土地依上開方法分割後,取得編號000、000部分之共有人除被告陳瑞雄、陳怡安外,其餘均相同(即被告陳志信、陳鄭秋愛、陳福昇),而被告陳瑞雄、陳怡安亦為兄妹關係(見本院卷第36-37頁所附戶籍謄本),又編號000、000部分之現況亦均為魚塭及砂石通路,則取得編號000部分之共有人目前應可藉由系爭000地號東南側之砂石通路對外通行,尚無不能對外通行之問題,至於日後倘經鄰地所有人拒絕其等通行,則其等自得另行提起確認通行權訴訟以資解決,是被告陳瑞雄上開抗辯,尚無可採。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是以如將訴訟費用完全命形式上敗訴之被告負擔,實欠公允。本院審酌原告因兩造無法就系爭2筆土地之分割方法達成協議,始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及兩造各自因本件訴訟所得之利益,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五所示比例分擔,始為妥適,被告陳瑞雄、陳怡安辯稱不願分擔費用云云,尚非可採。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邱淑婷附表一┌────┬─────────┐│姓名│應有部分│├────┼─────────┤│陳志信│1678/43707│├────┼─────────┤│陳龍木│7500/14569│├────┼─────────┤│陳福昇│3695/14569│├────┼─────────┤│陳鄭秋愛│1678/43707│├────┼─────────┤│陳瑞雄│6766/43707│└────┴─────────┘附表二┌────┬─────────┐│姓名│應有部分│├────┼─────────┤│陳志信│1602/25773│├────┼─────────┤│陳龍木│3785/8591│├────┼─────────┤│陳福昇│1602/8591│├────┼─────────┤│陳鄭秋愛│1602/25773│├────┼─────────┤│陳怡安│6408/25773│└────┴─────────┘附表三┌────┬─────────┐│姓名│應有部分│├────┼─────────┤│陳志信│1678/21207│├────┼─────────┤│陳福昇│3695/7069│├────┼─────────┤│陳鄭秋愛│1678/21207│├────┼─────────┤│陳瑞雄│6766/21207│└────┴─────────┘附表四┌────┬─────────┐│姓名│應有部分│├────┼─────────┤│陳志信│1/9│├────┼─────────┤│陳福昇│3/9│├────┼─────────┤│陳鄭秋愛│1/9│├────┼─────────┤│陳怡安│4/9│└────┴─────────┘附表五┌────┬─────────┐│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陳龍木│0000000/0000000│├────┼─────────┤│陳志信│51967/0000000│├────┼─────────┤│陳福昇│508507/0000000│├────┼─────────┤│陳鄭秋愛│51967/0000000│├────┼─────────┤│陳瑞雄│219949/0000000│├────┼─────────┤│陳怡安│197539/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