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告 張振釧
許秀雲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保險契約編號0000000000號及保險契約編號0000000000號等二契約之保險受益人。據原告 陳報 本件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4,249元,是依此初步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979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