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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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智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松輝選任辯護人沈暐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松輝明知「Chris9比1多益課程多益急救攻略TOEIC」之課程影片(下稱系爭課程影片),為告訴人九比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其於民國112年2月8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住處,以新臺幣(下同)900元之價格,向社群軟體Dcard之不詳賣家購得系爭課程影片,並取得系爭課程影片之帳號密碼。詎其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他人著作物之犯意,於112年2月8日後之某日,在上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連結至告訴人之網頁登入帳號密碼後,使用電腦側錄方式,重製系爭課程影片至其所申辦之雲端介面後,復於112年4月22日前某日,在上開住處,使用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後,以其申辦之帳號「white_0000000」登入後,在該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系爭課程影片,嗣經告訴人之員工於112年4月22日15時許,瀏覽前開網頁後,與被告聯繫,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購買系爭課程影片,並於同日匯款2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被告將系爭課程影片之連結傳送予告訴人之員工,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佳琪法官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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