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5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運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運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