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 包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湖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