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林金竹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4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之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因通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所能獲得之利益。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王**、劉**、林**、羅**之人別資料。
三、前項被告王**、劉**、林**、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