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1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嘉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433、1834、190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6年度易字第97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賴嘉政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參公克)及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賴嘉政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第4行關於「警察依法採集賴嘉政之尿液送驗後」之記載應更正為「經警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至其上開住處,通知其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採驗尿液,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並補充「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各1份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3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103年度簡字第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103年度簡字第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5年5月3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雖在未被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犯行前,即主動向警方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然其於偵查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1紙可考(見106年度偵字第1902號卷第20頁),已難認其有願接受裁判之情,應無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能戒斷惡習,竟再次施用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又其所為足以戕害其身心,易滋生其他犯罪,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且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0.33公克,驗前淨重0.117公克,驗後淨重0.113公克),經本院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資佐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依同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二)扣案之吸食器2組,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均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及結果說明各2份在卷可資佐證,其上既殘留有不可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整體即與毒品無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認上開吸食器2組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