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陳鈺城 被告 何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變更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843
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11日製作之分配表,可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台幣(下同)121,152元,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以上開數額核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