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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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請人 蕭玉玲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相對人 蘇文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104年度家補字第40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戶籍謄本等件以為釋明,且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查無任何所得資料,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居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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