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則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12月25日以97年度訴字第16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470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6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6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㈡㈢所示之罪刑,又經本院於98年8月27日以98年度聲字第9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上開㈠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而受刑人自98年4月1日起在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886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6月4日等情,分別有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佳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