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嘉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4年執聲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嘉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8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7月27日送監執行,嗣於104年3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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