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76號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 律師被告 張春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就履行和解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還款協議書第5條可稽(本院卷第1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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