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乙○○、甲○○、戊○、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