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5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一○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字偵字第一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併辦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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